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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登记结算过程,指导相关人员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登记结算,交易中心、交易商及其他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鲁清所与银行

第三条 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颁布的《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1号)要求,确定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所”)负责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统一登记结算。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与鲁清所签署《登记结算业务合作协议》。鲁清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鲁清所(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平台交易商交付的履约订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五条 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登记开户的同时,通过鲁清所系统开立鲁清所(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的虚拟子账户,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活动,同步通过鲁清所清算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和资金结算

 

第三章 交易中心的结算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设立结算管理部门。结算管理部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各项业务开展的交易活动进行结算,对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变动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各项业务资金变动的计算依据该业务的交易规则进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鲁清所(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以按日登记结算每一交易商的出入金、履约订金、手续费、服务费等资金变动情况。

第八条 每个交易日系统签退后,结算管理部门与鲁清所进行结算对账,对账无误后进行次一交易日的系统签到。

 

第四章 风险与责任

第九条 如交易商账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履约订金、货款及其它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

第十条 当交易商账户内的履约订金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其账户或采取措施减少账户内资金的占用,否则交易中心将依据交易和风控规则采取相应措施,直至交易商履约订金不足情况消除

第十一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结算管理部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其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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