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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金存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资金存管过程,指导相关人员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资金存管,交易中心、交易商及其他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鲁清所与银行

第三条 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监管机构”)颁布的《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1号)要求,确定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所”)负责交易中心各项业务交易结算资金的统一存管。

第四条 平台交易商入市需要先在交易中心登记开户然后通过鲁清所签约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存管业务

第五条 平台交易商需要自有银行账户同鲁清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银行账户做关联绑定指定结算银行提供账户出入金、资金划转、结算以及查询等项目服务。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与鲁清所签署《登记结算业务合作协议》。鲁清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鲁清所(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平台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订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交易资金存放于鲁清所(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并实行封闭监管。

 

第三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七条 为了更清晰的管理交易相关资金,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存放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必须为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必须同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第八条 鲁清所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家或多家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用于指引交易中心的平台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九条 鲁清所为平台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交易资金实行总分账管理,为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设立一个明细账户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和真实交易情况交易商资金账户进行冻结、解冻、终止交易、强制付款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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