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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单向竞价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向竞价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参与单向竞价的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单向竞价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经纪服务机构、交易商、认证交收、质量检验机构等所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单向竞价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参与单向竞价交易的各方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或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或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交易的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公布需要卖出(或买入)商品的种类、名称、数量、质量、起拍总价、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货期限等信息,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应价,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原则成交,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交收的交易方式。其中每次加(减)的价格必须是此幅度的整数倍。

第七条 报警价是指竞买中的最高出价限制,竞卖中的最低出价限制。在竞买中,交易商出价不可高于该值,交易商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交易商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在竞卖中,交易商出价不可低于该值,交易商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交易商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

第九条 取得交易商资格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挂单及其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银行签到签退和出入时间的安排如下:

(一)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银行签到时间:

签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签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出金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入金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银行签到签退和出入金的时间安排,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单向竞价交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拟出售商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交易形式;

(二)竞卖交易是指买方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拟采购商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交易形式。

第十三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发起方应提前3个交易日申请填写竞价申请表。交易中心对发起方的申报材料和资金进行审核,并在2个交易日内作出回复。

第十四条 单向竞价交易的发起方需向交易中心提供商品的种类、名称、质量、规格、数量、起拍总价、报警价、最小报单数量、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发票类型等基础信息对其提供的商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履约订金和手续费: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需要在竞价单中规定的时段内完成

第十七条 单向竞买交易流程:

(一)卖方应提前3个交易日提交竞买申请,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竞价销售申报单》。

(二)交易中心对卖方提交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公告本次竞买交易的有关信息

(三)卖方可选择采用仓单竞价或履约订金竞价的方式进行挂单仓单竞价需要卖方将货物运输至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并注册形成电子仓单;履约订金竞价将会冻结订单总金额20%的履约订金,卖方必须在交易日前对起拍总价进行最后确认

(四)买方账户需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履约订金,才可参加竞买交易。履约订金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五)竞价开始,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采购的货物进行竞价,买方应在竞价起拍总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最小加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买方应价应高于起拍总价(含起拍总价)低于报警价(含报警价);买方确认应价后,不得撤回

(六)竞买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的,倒计时时限内,买方一经应价,交易平台自动报出新的价格,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七)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拍总价无人应价,该次竞买交易自动撤销;

(八)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九)合同成交后,买方需补足全额货款和手续费,进入交收环节;

(十)提货申请

买方交易商发起提货申请,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船号)、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提货数量、路线等。卖方交易商可以选择自主交收或者标准交收:双方自主交收时,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收地点和方式;标准交收时,卖方交易商需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并注册电子仓单,认证完成后方能进入交收环节。若卖方已有电子仓单则默认为标准交收。

(十一)提货出库

卖方交易商确认提货申请后生成存货凭证,买方交易商持存货凭证,至卖方指定库区提货或到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提货,库区发货。

第十八条 单向竞卖交易流程:

(一)买方应提前3个交易日提交竞卖申请,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竞价采购申报单》

(二)交易中心对发起方提交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冻结总订单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并公告本次竞卖交易的有关信息买方必须在交易日前对起拍总价进行最后确认

(三)卖方账户须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履约订金,才可进行竞卖交易履约订金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四)竞价开始,卖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采购的需求进行竞价,卖方应在竞价起拍总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整数倍递减出价。最小减价幅度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卖方应价应低于起拍总价(含起拍总价)高于报警价(含报警价);应价一经确认,不得撤回

(五)竞卖交易报价实行倒计时制的,倒计时时限内,卖方一经应价,交易平台自动报出新的价格,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六)如在整个竞价过程中起拍总价无人应价时,该次竞卖交易自动撤销

(七)在交易时段结束时,最近的应价为成交价

(八)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九)合同订立后,买方需补足全额货款和手续费。

(十)提货申请

买方交易商发起提货申请,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船号)、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提货数量、路线等。卖方交易商可以选择自主交收或者标准交收:双方自主交收时,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收地点和方式;标准交收时,卖方交易商需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并注册电子仓单,认证完成后方能进入交收环节。若卖方已有电子仓单则默认为标准交收。

 (十一)卖方交易商确认提货申请后生成存货凭证,买方交易商持存货凭证,至卖方指定库区提货或到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提货,库区发货。

第十九条 竞价报价结束后,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在系统中查看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竞价报价结束后,交易中心自动将交易履约定金转为交收履约定金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相关费用标准见具体商品现货竞价交易公告)。

 

第五章  交收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的交收方式为实物交收

第二十二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协议的约定,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交收形式分为自主交收和标准交收

第二十四条 自主交收是指交易双方自由约定交收地点,线下完成货物及票据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标准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认证交收库进行交收,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开具发票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标准交收步骤参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证交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收管理细则(试行)》,具体操作方法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参与单向竞价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提交至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机构。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违约;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验货后未及时签署《质量验收单》,应按照买方违约处理;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第三十条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双方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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