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规范协议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交易”指买方、卖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协议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采购电子协议”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采购商品,成交确认后形成的电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协议交易方式为买方交易商挂牌,卖方交易商摘牌。
第五条 “采购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发布商品采购需求信息的交易商。
第六条 “采购摘牌方”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布的买挂单进行摘单操作的交易商。
第七条 “销售电子协议”是指卖方交易商依照本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销售商品,成交确认后形成的电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销售协议交易方式为卖方交易商挂牌,买方交易商摘牌。
第八条 “销售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发布商品销售需求信息的交易商。
第九条“销售摘牌方”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协议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布的卖挂单进行摘单操作的交易商。
第十条“履约订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协议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挂牌有效期”是挂牌方发布的买挂单或卖挂单的有效期限。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
第十二条“交货截止日”是交易双方在电子协议中约定的完成货物交收的最后日期。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三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
第十四条 取得交易商资格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挂单及其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银行签到签退和出入时间的安排如下:
(一)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银行签到时间:
签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签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出金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入金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银行签到签退和出入金的时间安排,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及监管部门批准后推出,协议交易的商品品种以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十九条 协议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足额的交易资金。协议交易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必须缴纳足额的履约订金,而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电子仓单或其他物权凭证抵作履约订金。履约订金比例由交易中心规定。
第二十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消没有成交的挂单,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协议,该协议对交易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协议交易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采购需求上架。
买方交易商通过协议交易平台将采购需求上架发布,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价格、商品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区域、提货方式等。交易中心对该买挂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信息通过后,冻结买方交易商发布订单总额的20%履约订金,同时发布该买挂单;审核不通过则会要求买方交易商更改信息后重新发布。
(二)电子协议确认
卖方交易商下单确认后,交易中心冻结卖方交易商20%履约定金后,即生成电子协议。买方交易商根据协议信息补足全额货款和交易手续费。
(三)提货申请
买方交易商发起提货申请,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船号)、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提货数量、路线等。卖方交易商可以选择自主交收或者标准交收:双方自主交收时,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收地点和方式;标准交收时,卖方交易商需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并注册电子仓单,认证完成后方能进入交收环节。若卖方已有电子仓单则默认为标准交收。
(四)提货出库
卖方交易商确认提货申请后生成存货凭证,买方交易商持存货凭证,至卖方指定库区提货或到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提货,库区发货。
第二十二条 销售协议交易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销售需求上架。
卖方交易商通过协议交易平台将销售需求上架发布,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价格、商品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区域、提货方式等。交易中心对该卖挂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信息通过后,卖方交易商可选择履约订金挂单或仓单挂单:履约订金挂单,冻结卖方交易商发布订单总额的20%履约订金;仓单挂单,卖方交易商将货物运输至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形成电子仓单,同时交易中心发布该卖挂单,审核不通过则会要求卖方交易商更改信息后重新发布。
(二)电子协议确认
买方交易商下单确认后,即生成电子协议,交易中心冻结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和交易手续费,之后进入交收环节。
(三)提货申请
买方交易商发起提货申请,填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船号)、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提货数量、路线等。卖方交易商可以选择自主交收或者标准交收:双方自主交收时,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收地点和方式;标准交收时,卖方交易商需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并注册电子仓单,认证完成后方能进入交收环节。若卖方已有电子仓单则默认为标准交收。
(四)提货出库
卖方交易商确认提货申请后生成存货凭证,买方交易商持存货凭证,至卖方指定库区提货或到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提货,库区发货。
第五章 交收
第二十三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协议的约定,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交收形式分为自主交收和标准交收。
第二十五条 自主交收是指交易双方自由约定交收地点,线下完成货物及票据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标准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认证交收库进行交收,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开具发票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标准交收步骤参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证交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收管理细则(试行)》,具体操作方法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单向竞价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提交至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机构。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违约;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验货后未及时签署《质量验收单》,应按照买方违约处理;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现上述第1、2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协议终止;
(二)出现上述第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商支付扣除税款后的余款,或交易中心将卖方交易商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交易商,视为协议已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双方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协议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