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订单交易业务实行履约订金、涨跌幅度限制、订货量限制、代为转让、代为减少订货量、异常情况处理、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经纪服务机构和全体交易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履约订金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为确保订货的履约,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履约订金。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电子交易订单履约订金比例。
第五条 履约订金收取办法与标准:
交易中心根据上市品种订单订货总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交易品种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履约订金收取标准,交易商需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缴纳。规定如下:
(一)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订单订货总量大小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二)交易中心根据某交易品种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第六条 当某商品订单出现连续同方向的涨(跌)停,该商品订单当日闭市后(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封停板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调整履约订金:
(一)连续出现同方向的封停板时,则从D2交易日当日结算起增加顺势方10%的订金比例;此后每增加一个同方向封停板的交易日,结算时再增加顺势方10%的订金比例。
(二)若某个封停板的下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按以下情况恢复订金:
1.当增加订金比例为10%时,则订金比例恢复至原基础订金比例。
2.当增加的订金比例超过20%及以上时,则交易中心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化解风险时,交易中心可根据当时风险状况,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1.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订金比例;
2.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3.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入金、出金;
4.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订立”权限;
5.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6.推迟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
7.实行代为转让;
8.实行代为减少订货量;
9.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某品种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其履约订金比例、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的“订立”权限: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期出现交收风险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可参考现货价格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一)现货指导价是指华东石油交易中心当日在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山东地炼成品油、甲基叔丁基醚(MTBE)出厂价均价。(当日不满足报价条件的,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现货指导价)。
(二)结算价为当天闭市后生成的订单当日结算价。
(三)取现货指导价和商品订单结算价的差值,除以现货指导价,得到商品订单结算价与现货指导价的差值比例,定义为基差率。
(四)计算公式:基差率=(现货指导价-结算价)/现货指导价
交易中心有权参考基差率,针对不同的商品订单,结合风险情况调整买方或卖方履约订金比例。
订单上市后,划分三个交易阶段:上市首日至交收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第一阶段,交收月前一个月为第二阶段,交收月为第三阶段。每个阶段执行不同基差率标准。
第一阶段,当基差率≥+15%时,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履约订金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当基差率≤-15%时,当日结算后将买方履约订金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当基差率回落到±15%以内时,恢复原有履约订金比例。
第二阶段,当基差率≥+10%时,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履约订金比例提高20%,当基差率≤-10%时,当日结算后将买方履约订金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当基差率回落到±10%以内时,恢复原有履约订金比例。
第三段,当基差率≥+5%时,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履约订金比例提高20%。当基差率≤-5%时,当日结算后将买方履约订金比例提高20%。当基差率回落到±5%以内时,恢复原有履约订金比例。
同时满足履约订金调整的多个条件时,按最高比例或叠加比例执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履约订金比例收取标准最大值为100%。
若交易中心采取以上措施后,价格风险未能得到有效化解,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1.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2.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订金比例:
3.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入金、出金;
4.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货业务
5.限期转让订货、协议转让、代为转让订货
6.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7.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涨跌幅度限制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并由交易中心制定各上市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具体以各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
当某一交易品种已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封停板指当某一商品订单在某一交易日闭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达到当日最大涨(跌)限幅,且只有涨(跌)限幅价位的买入(卖出)报价、没有涨(跌)限幅价位的卖出(买入)报价,或者一有卖出(买入)报价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限幅价位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某一商品订单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价格涨跌幅度:
(一)商品订单价格连续出现同方向最大涨跌幅度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价格涨跌幅度限制的,应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订货量限制
第十二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订货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十三条 订货量限制是指交易中心规定每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或双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订货量限制的执行
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的订货量限制数额,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某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量限额。(具体详见各商品的上市说明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控制交易各方的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易商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交易商的订立或转让权限。每个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量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订货,交易中心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
第五章 代为转让
第十七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商不具备交收资质且未在《上市说明书》规定时间内转让所持订货,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履约订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采取代为转让订货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代为转让由交易中心代为执行,交易中心代为转让其订货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订单到期前,未能提交有效交收资质的交易商,应于规定的时限前转让持有的订单。超过时限未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应订单进行代为转让;代为转让不成功的,交易中心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相关订货执行代为转让,并代为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一)交易商结算账号风险度大于等于百分之一百;
交易系统以“交易商结算账号风险度”来衡量交易商结算账号的风险情况。交易商结算账号风险度=所有冻结资金/(资金余额+min(浮动盈亏,0))*100% 当交易商结算账号风险度大于等于百分之八十,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资金风险预警提示;当交易商结算账号风险度大于等于百分之一百时,交易商履约订金不足,需要追加履约订金,或者交易商减少订货量数量,直至该结算账号风险度小于百分之一百。如果交易商没有在第二天9点30之前追加履约订金或减少订货数量,交易中心将对该交易商相应订货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该结算账号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二)交易商订货量超出交易中心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订货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第二十条 代为转让订货的执行原则:
(一)属第十八条第(一)项代为转让订货的,时限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外,一般为开市后半小时内交易商自行转让订货。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的,则由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代为执行。
(二)属第十八条第(二)项代为转让订货的根据订货超限账号列表,筛选对应账号的订单信息,按超限的量下单执行代为转让(先开先平)。
(三)属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代为转让订货的,其需代为转让的订货数量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代为转让制度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中心以“代为转让订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代为转让订货要求。通知书除交易中心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交易中心的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后即视为送达交易商。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交易商须先自行转让订货,直至达到转让订货数量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中心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转让订货时限仍有部分或全部未执行完毕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剩余部分执行代为转让订货。
3.交易商自行转让订货时限内,对交易商已挂单且未成交部分可代为撤单再进行代为转让订货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一旦价格达到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价格完成代为转让订货;
4.代为转让订货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代为转让订货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
第二十二条 代为转让订货的价格按代为转让时的市场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受价格最大涨跌幅度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订货的,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四条 由于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有关订货的代为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该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代为转让的订货,该订货持有交易商须继续对此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为转让订货产生的盈利归相关交易商所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交易商承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为转让订货,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也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代为减少订货量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极端行情等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采取按照当日结算价进行盘后代为减少订货量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措施以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机制执行。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连续极端行情时,在代为转让环节没有化解风险的,根据风险状况交易中心有权在收盘后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并按照以下机制执行:
(一)总的可用资金为负并且在这个商品上是亏损同时净订货为亏损方向的用户参与代为减少订货量;
(二)亏损方订货先进行配对,剩余亏损部分继续参与代为减少订货量;
(三)总的可用资金为正并且在这个商品订单是盈利同时净订货为盈利方向的用户视为代为减少订货量对手方;
(四)亏损方及盈利方均以先开先平的形式进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匹配,直到亏损方可用资金大于零或订货全部减掉;
(五)代为减少订货量执行之后交易系统自动向代为减少订货量用户以短信形式发送《代为减少订货量通知》;
(六)代为减少订货量价格以当日结算价为标准;
(七)代为减少订货量时间为闭市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如执行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后,接下来交易日该上市品种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极端情况,交易中心有权继续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或同时采取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何种措施由交易中心在闭市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提报协议交收、提前交收申请或到期交收意向前,应按《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未提报有效交收资质或所提报交收资质不合格的交易商进入交收月后,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前转让所持有的订单,超过时限未转让的,交易中心将对其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
订单退市进行到期交收匹配后,仍未提交合格资质的,视作交收违约,交易中心将扣除其按到期交收结算价计算的违约订单价值20%的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双方违约的,交易中心对双方分别处扣除违约金并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条 代为减少订货量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如交易商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亏损的,交易中心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索。
第七章 特殊交易商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订单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交易商在该商品订单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补充订货报告内容。出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时,交易商也应依照要求提交报告。
第三十二条 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章 风险警示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的;
(三)交易商订货情况异常的;
(四)交易商资金异常的;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涉及到交易商的;
(七)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交易商有违规嫌疑、交易有较大风险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商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在“华东石油交易中心”官网(https://www.ecpex.com)或其他的有关媒体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交易中心价格行为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中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品种成交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
(三)某交易品种临近交收期订货量达到该商品同期现货市场保有量的20%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交易中心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订金;
(三)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出金、入金;
(四)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订立”权限;
(五)限期转让订货、代为转让订货;
(六)调整交易手续费;
(七)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互联网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限幅,并且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本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本条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订金比例、暂停“订立”权限、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交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东石油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