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议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协议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管理办法》、《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协议交易风险管理实行履约订金制度、挂牌有效期制度、实物交收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商、经纪服务机构、认证交收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履约订金制度
第四条 “履约订金”是协议交易中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协议履行的资金。履约订金比例由交易中心规定,其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五条 交易中心的协议交易业务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必须缴纳足额的履约订金。买卖双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以缴纳履约订金的,不可以参与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协议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协议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商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三)卖方交易商未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第1、2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交易终止;出现上述第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商支付扣除税款后的余款,或交易中心将卖方交易商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交易商,视为协议或合同已履行完毕。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相关交易商履约订金数额,冻结履约订金的风控措施。
(一)协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有关的行为异常;
(三)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者诉讼案件的;
(五)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六)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故意毁损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七)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三章 挂牌有效期制度
第九条 “挂牌有效期”是指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单的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制度”又称限期制度。限期是指协议交易业务中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牌均需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
第十一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消没有成交的挂单,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协议,该行为对交易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实物交收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协议交易业务实行实物交收制度。参与协议交易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前完成交收,交收可根据业务规则和合同或协议约定自主进行,或通过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进行。
第十三条 实物交收的标的必须为实际的货物,或经过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认证的电子仓单,或其他交易中心和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有效凭证,不得进行现金交收。
第五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协议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交易中心认定存在协议交易行为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的情况,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部分交易或全部交易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协议交易风险,维护协议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认定部分交易或全部交易无效: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严重影响协议交易秩序的非正常协议交易行为,交易中心将采取但不限于警告、公布账号、冻结账号履约订金、增加设置履约订金、限制交易权限、取消协议交易资格等风控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做出非正常交易行为的交易商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协议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交易商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交易商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
(三)交易商交易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关交易商的投诉;
(七)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在协议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某个或某些交易商出现交易、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履约订金、限制交易量、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因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