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单向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单向竞价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单向竞价交易管理办法》、《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单向竞价交易风险管理实行对竞价交易发起方的风控管理、履约订金制度、限期限价制度、实物交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商、经纪服务机构、认证交收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对竞价交易发起方的风控管理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发起方应提前3个交易日申请填写《竞价申请表》。交易中心对发起方的申报材料和资金进行审核,并在2个交易日内作出回复。
第五条 单向竞价交易的发起方需向交易中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种类、名称、质量、规格、数量、起拍总价、报警价、最小报单数量、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发票类型等基础信息。竞价交易的发起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履约订金制度
第六条 “履约订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单向竞买或竞卖交易的资金,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八条 买卖方账户均需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履约订金,才可参加竞买或竞卖交易。竞价报价结束后,交易中心冻结竞价成功交易商的交收履约订金并扣除手续费。
第九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协议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协议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商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单向竞价买卖方涉及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交易终止。
第四章 限期限价制度
第十一条 限期是指竞价交易业务中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牌均需注明有效期限。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单向竞价交易需要在竞价单中规定的时段内完成。
第十二条 限价是指单向竞价交易业务中,竞买中的最高出价限制,竞卖中的最低出价限制。在竞买中,交易商出价不可高于该值,交易商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交易商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在竞卖中,交易商出价不可低于该值,交易商出价到达该数值时,所有交易商将不允许再进行报价。
第五章 实物交收制度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的交收方式为自主交收和认证交收库实物交收。
第十四条 交收过程中的风控管理:
(一)卖方将竞价报价结束后,符合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储在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
(二)买方将不少于全额货款的资金存入资金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将根据货款全额对买方资金进行冻结;
(三)双方按照合同具体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买方收到货物后,卖方收到货款,冻结部分货款作为发票保证金;
(四)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向交易中心发送确认信息;
(五)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发票确认信息后释放发票保证金给卖方。
第十五条 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货权转移前由卖方承担,货权转移后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竞价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交易商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交易商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
(三)交易商交易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关交易商的投诉;
(七)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议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单向竞价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起仲裁或向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规定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冻结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二条 在不损害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商将在交易中心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某个或某些交易商出现交易、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履约订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因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1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