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服务机构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明确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利益分配,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市场开发(如信息收集、业务咨询、市场调查等)和其他专业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主体为交易中心经纪服务机构。
第四条 经纪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 交易中心、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纪服务机构资格取得
第七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法人均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取得经纪服务机构资格。
第八条 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客户资源广泛;
(三)熟悉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四)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无不良记录;
(五)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纪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原则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原则上设立在石化产业集中地区。
(二)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40平方米以上,公共接待大厅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十条 经纪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经理;
(二)1-2名熟悉石化行业相关业务的专职人员 ;
(三)2-3名客服人员;
(四)不少于5人的业务开发团队。
第十一条 经纪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有石化类产品的从业经历;
(二)熟知交易中心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服务机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
1.经纪服务机构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书(加盖公章);
4.经纪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经纪服务机构年检审核标准
1.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是否达到标准;
2.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3.是否有损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4.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5.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6.有无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7.是否定期对交易商开展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及交易、交收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8.是否有交易商投诉、代交易商交易、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等不良记录;
9.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系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联系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经纪服务机构主动要求取消其服务资格时,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经纪服务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经纪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交易中心的业务培训;
(二)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在其名下设立经纪服务商,协助其开发客户资源;
(三)享受交易中心为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激励措施;
(四)经纪服务机构依据其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获得交易服务费分成,按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五)按照交易中心与经纪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约定,应由经纪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经纪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交易中心的发展规划,在所辖区域开展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受理交易商反馈意见、协助交易商实物交收等;
(二)积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中心的经纪服务机构资格年检;
(三)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业务无关的事务;超出经纪服务机构权限以外的一切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四)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交易中心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有承诺收益、代客理财等违法行为;
(五)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六)已退市经纪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予保留,已退市经纪服务机构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七)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交易账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纪服务机构业务;
(八)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交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业务规则、制度;
(九)不得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十)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
(十一)及时建立业务档案,将经纪活动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至少3年以上。
(十二)经纪服务机构下设的经纪服务商在业务开发过程中需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并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十三)业务开发过程中,如因经纪服务机构下设经纪服务商的原因导致交易中心权益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名誉及其他权益损害,经纪服务机构需负完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等。
第四章 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经纪服务机构可开展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意向交易商的咨询,核准拟注册交易商材料的真实性;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入市等相关手续;
(三)定期对交易商提供交易、交收、结算、风控等相关业务培训;
(四)定期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培训;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
(六)协助客户办理交收业务;
(七)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客户投诉、协调处理辖区内交易商之间的纠纷。
第五章 经纪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经纪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其资格等处罚:
(一)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因服务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
(三)经纪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交易业务,影响交易中心业务正常进行的;
(四)经纪服务机构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对交易中心业务正常进程产生影响的;
(五)经纪服务机构行为有损交易中心、委托人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中心业务或者妨碍交易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影响交易中心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纪服务机构整体服务质量由市场发展部收集业务相关部门及其他外部机构的信息反馈后给予综合评定,涉及奖励或处罚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做出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服务机构违规及处理:
(一)经纪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从事非法交易业务的;
2. 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或配资活动的;
3、签订虚假合同;
4、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阻碍交易或联合其他经纪服务机构或交易商合谋操纵行情的;
5、涂改、伪造、买卖有关凭证和文件;
6.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
7.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博客、微信、论坛、网站”串联、煽动其他经纪服务机构或交易商聚众闹事的,或者放纵交易商参与聚众闹事不及时制止的;
8.代理客户从事交易的;
9.他人利用经纪服务机构建立的“网站、QQ群、论坛、博客”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不及时制止的;
10.私定费用收取项目的;
11.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诱导交易商交易的;
12.经纪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非法承诺的;
13.经纪服务机构为“市场禁入者”开设或变相开设交易账户的;
14.从事与交易商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15.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16.违反交易中心其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1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暂停或撤销经纪服务机构资格、缴纳违规金、移交司法机关等。
(二)经纪服务机构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经纪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经纪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交易中心系统平台上将删除该经纪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惩戒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惩戒;
(七)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各方损失由经纪服务机构负责承担;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纪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经纪服务机构设立下级营业网点应报请交易中心审批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经纪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