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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禁止为自然人开立交易商账户。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进行适当性管理,根据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目标等相关信息为交易商开通相应的交易权限,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交易中心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业务。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交易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交易品种相关的商品生产、流通、服务、消费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和办法;

(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商,交易中心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开户业务。

第六条 交易商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或履约能力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监管要求调整交易商适当性标准,并在必要时对交易商适当性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不符合交易中心最新交易商适当性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采取限制交易、终止交易资格或强制注销交易账号等相关措施。

第八条 被交易中心终止交易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次申请交易资格。

 

第三章 适当性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商评估调查问卷对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诚信情况、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促进交易商客观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审慎决定是否为其开立交易账户。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入市协议》《交易商须知》《风险揭示书》《风险能力测试》等形式,向交易商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业务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亲笔书写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愿意承担上述内容所揭示的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机制,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客服电话和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知识、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及“买者自负”的原则,引导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所涉及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方法及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负有为交易商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申请取得交易商资格即视为交易商同意遵守本制度。如交易商与交易中心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由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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