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证交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商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交收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保障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而提供商品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认证交收库商品交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经济服务机构、认证交收库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认证交收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和仓储业务经营资格等;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认证交收库资格的记录;
(四)执行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细则等有关交收管理制度,自愿接受交易中心监督;
(五)认证交收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并配有相应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队伍;
(六)库区规模适宜,具备储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管理、作业、监控等配套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拥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认证交收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
(三)认证交收库库区平面分布图及认证交收库仓位、货位编码说明等资料;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认证交收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三)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认证交收库战略合作协议》。
第七条 经交易中心核准资格后,认证交收库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商品交收业务,建立交收业务机构,指定和授权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日常管理,办理商品出入库等业务,并将认证交收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资料报交易中心备案;
(二)按照指定认证交收库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
(三)委派商品交收管理人员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认证交收库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仓储管理规范的要求及交易中心的规定签发《存货凭证》;
(二)按照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三)针对交易中心实物交收及仓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建议权;
(四)拒绝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享有《认证交收库战略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认证交收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接受交易中心的检查与督导,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健全认证交收库管理制度,实行交收业务专人负责制;严格执行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保理、出库等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三)认真做好交易商存储商品的品种、质量、型号规格、产地、数量、库位编号等状况的库存管理日志;准确、及时向交易中心报送仓储库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四)对于验收入库的交收商品,应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开具《存货凭证》,确保证物相符,并对所出具的《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保证责任;
(五)确保交收商品的存储安全;发现库存商品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货权人和交易中心;
(六)由于认证交收库的过错造成货权人不能行使货权权利的,认证交收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严禁泄露交收商品与货权人的相关信息及有关商业秘密;
(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报告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手续;
(九)根据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仓储业务
第十条 认证交收库的仓储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认证交收库应当保证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一条 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入库受理
入库受理的主要工作为按照仓储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商品入库验收之前的接待和货证单据、资料的验明等工作。
(二)商品计量
指定认证交收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计量。凡用于交收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指定认证交收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当地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计量法规。
(三)商品验收
商品验收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要根据交易商提供的原始货证单据等相关资料对入库商品的公司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检测指标、数量等事项逐一进行核对,以验明货证内容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备,指标是否合格是否符合仓储管理及交易中心交收规定的要求。
(四)商品入库
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建立商品档案,并向货权人签发《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商品储存
(一)在交收商品储存期间,认证交收库对于交收商品的存储和保管,应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国家有关仓储行业标准执行,以保证商品储存期间的安全。
(二)认真做好交收商品存储场所的划分及保理工作。认证交收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存储方式,对商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维护,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三)发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认证交收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交易中心。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指定认证交收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认证交收库应定期、定时地对认证交收库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严格加强交收商品入库、出库明细账汇总编撰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收业务涉及到的各项报表(如日报、周报、月报等)。
(六)对于存储的交收商品,认证交收库必须认真做好商品储存记录和管理日志。根据需要,交易中心有权对认证交收库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认证交收库必须给予配合。
(七)在商品保管期间,交易中心人员、货权人到认证交收库查验所属商品的存储与保管情况,认证交收库应该受理。
(八)加强仓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库区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九)如交易商的商品在仓储期间因不当的管理造成的商品损失,由认证交收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认证交收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认证交收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商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商品出库
出库是认证交收库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用自提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的行为过程。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货权人应当承担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道运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
(一)持认证交收库存货凭证去认证交收库办理提货;
(二)提交提货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牌号等信息;
(三)结清所有费用;
(四)认证交收库对上列事项经审核无误后签发出库单和办理商品新存货凭证手续。
(五)认证交收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检查提货人与货权人名称是否一致、经办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印鉴是否正确、其所提交的《电子仓单》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手续是否完备、费用是否结清等并与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业务联系人联系确认出库信息,经确认无误方可发货。
(六)认证交收库与提货人必须共同做好验收、交付工作并办理相关仓储手续,对实际出库商品的品种、生产单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付款、经办人、出库日期等情况予以确认,明确双方责任。对于不按照要求签收的,认证交收库有权拒绝办理出库。
(七)认证交收库应当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和操作流程,严禁“野蛮装卸”、“拖延装卸”以及乱收费等恶意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收商品的正常出库。
(八)提货人与认证交收库结清全部费用之时起,若因认证交收库原因不能发出商品,认证交收库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并应承担迟延出库的责任。但由于提货人自身原因,如临时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迟延提货、运输设备不当等,致使商品发运迟延的,提货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认证交收库应当对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十五条 为维护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促进认证交收库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交易中心将严格实施“认证交收库自查”、“抽查”和“资格年审”。
(一)认证交收库自查,认证交收库应该根据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规则和仓储管理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库内交收商品的保理情况进行盘点和检查,出具“日报”、“月报”并做好记录。
(二)抽查。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随时对认证交收库的履职状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抽查期间发现认证交收库违规操作或危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行为,应提出交涉并下达整改通知,如不接受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认证交收库工作要求,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认证交收库的资格。
(三)资格年审。交易中心有权对认证交收库的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初始注册登记的资料、内容及相关证件的时效性进行核验。凡是不符合认证交收库工作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权责其改正,并应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收业务、取消认证交收库资格的处理。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事项:
1、制度建设与行为规范;
2、仓储设施、库容库貌;
3、作业能力、业务实绩、账册管理;
4、交易商满意程度;
5、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认证交收库资格的终止
第十六条 认证交收库的资格因当事人申请或交易中心取消而终止。
认证交收库申请终止认证交收库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终止认证交收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对于不再符合认证交收库工作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资格。
认证交收库资格终止后,不得再以交易中心认证交收库的名义对外宣传和承揽业务。
第十七条 认证交收库申请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停止受理新的交收商品入库。对已入库的商品进行清退并对于已经进入交收程序的交收商品,应严格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正常交收;
(二)结清与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三)交还交易中心颁发的所有证书、证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认证交收库资格的确认、暂停、终止,由交易中心及时在官网上通告。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