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东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议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实物商品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第三方监管企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及合作机构提供:仓储物流、商检、监管等交收服务。
第四条 “交收”是指交易商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并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的过程。
第五条 协议交收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平台销售方挂单,采购方摘单的方式,根据交收数量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商品入库申请(第三方库):
(一)交易商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发起申请填写《入库申请单》。
(二)交易中心应考虑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交易商和交收仓库进行入库。
第二章 商品入库
第七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交易商用于交收的商品应保证无抵押、无质押;
(三)卖方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仓库生成电子仓单;
(四)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八条 仓单:
(一)电子仓单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易中心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二)电子仓单的生成
1.交易商持电子仓单、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仓储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仓储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注册生成电子仓单并上传在交易中心后台。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交收前在交收仓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商身份证明(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票信息);
(2)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交易中心给卖方交易商开具《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仓单,每一电子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电子仓单生成后,以电子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库区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判定结果。交易中心承认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三)电子仓单抵顶
1.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仓储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仓储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2.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仓储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仓储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九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货品在指定认证库内交收。卖方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品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含装卸费、储藏费等),提货费用(含装车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
(三)商品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四)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在《验收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的质量,不得再对本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五)买方提货完成,卖方3个工作日内应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七)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按10元/吨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八)出库流程
1.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买方凭《提货单》和相关提货证明到交收仓库办理提货。
2.买方为自然人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单》;委托他人办理提货时,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委托书》以及《提货单》。
3.买方为企业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单》。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库配送前,应向仓库提交提货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配送服务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九)检验费
1.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2.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规定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抵顶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买方交易商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交易商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视为卖方交易商违约;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按提货单交付的商品溢短不超过5%,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验货、提货的,按照买方违约处理。
5.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违约;
6.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一)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各项办法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华东石油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日